在广东省深圳市,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2023年,张XX以邓某某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称邓某某在2015年和2017年分别向其借款30000元、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据》,主张款项以现金交付。原审中,邓某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某不服该判决,委托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为其申请再审。
肖康律师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4年开始执业,现担任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他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上千余件。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他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原审卷宗,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在再审过程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和事实不清两大核心展开了有力的辩护。
对于举证责任方面,张XX虽提交了《借条》《借据》,但未能提供任何款项交付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而且,张XX关于交付方式的陈述多次反复,先称均为现金,后改称基本是现金,再称部分为借款、部分为自有,这种陈述不一的情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肖康律师指出,仅凭借据不能证明借贷实际发生,法院应严格审查款项交付事实,防止虚假诉讼或非法债务合法化。
在交易习惯方面,肖康律师发现双方在案涉期间存在多笔微信小额转账记录,然而张XX却主张大额借款以现金交付,这与双方日常交易习惯严重不符。此外,张XX未能提供任何电话、微信等催款记录,且自述2018年起无法联系邓某某,却直至2023年才起诉,这种行为明显不合常理。
经过肖康律师的不懈努力和专业辩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了案涉借款,其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双方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20XX)粤xx7民初xx号民事判决;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
邓某某对肖康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肖康律师始终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肖康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能力、诚信态度、卓越追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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