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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常规辩护与突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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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7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冰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153人 执业12年
律所: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3201410237690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888447244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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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及民商事案件中,刘冰律师更擅长从案件细节和法律适用突破常规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对比常规辩护与突破路径

刘冰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在刑事辩护、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颇有建树。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能清晰看到他与常规处理路径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涉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问题,被告往往会主张土地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强调公司之间财务独立,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在这类案件里,辩护律师多会从合同约定、付款凭证等方面入手,证明被告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这起XXXX公司与楚雄XX公司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刘冰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XXXX公司用于开发的A-D201314-1宗地虽登记在XXXX公司名下,但实际是从XXXX公司转让所得,且未能提供支付实际兑价及两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依据。同时,他注意到两公司在业务、人员管理、财务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况。刘冰律师围绕这些要点,收集相关证据,在质证时精准指出行政机关证据缺陷,有力佐证原告诉求。

按照常规,此类案件可能会因证据不足或对关联公司关系认定不清晰,导致原告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被驳回,被告公司只需承担自身合同义务内的责任。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最终认定XXXX公司与XXXX公司之间存在财产利益紧密不可分割的法人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的关系,判决XXXX公司对XXXX公司欠付楚雄XX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常规结果相比,刘冰律师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成功突破了常规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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