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达州的一家火锅店引发了一场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个体经营者赵女士与他人合伙经营这家火锅店,她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女士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过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再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先生按照赵女士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20XX年XX月,他们的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女士和熊先生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赵女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她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了罚金,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为共同犯罪,赵女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先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找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他还是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许律师秉持着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这一执业理念,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中。
许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先后查阅卷宗5次,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深入了解案件的全貌和证据情况。他还10余次与当事人及家属进行沟通,安抚他们的情绪,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同时,许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赵女士和熊先生的从轻处罚情节,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许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强调赵女士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积极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熊先生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许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许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赵女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先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当事人对许青山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评价说:许律师专业负责,让我们看到希望。许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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