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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嫌疑人获不起诉或轻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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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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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的资深律师
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嫌疑人获不起诉或轻判结果

在周口,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案件形势对张某极为不利。

在这关键时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拥有十六年执业经验,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他接手案件后,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撤离时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这表明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案件实质可能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除了这起案件,李鉴春律师还成功办理了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等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李鉴春律师日常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持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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