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韦某是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的无业人员。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她在某直播平台使用手机号注册直播账号,在直播间里以表演揉X、自X,并进行性挑逗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以此吸引人气,让观众刷礼物。直播结束后,她将收取的礼物以虚拟币的方式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及支付宝内,非法牟利数千元。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韦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及量刑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某年某月某日,公安局民警登陆该网络直播平台提取韦某的淫秽色情直播视频,经鉴定,该视频中的内容系淫秽物品。此外,韦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月日,韦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若干元。这些证据有被告人韦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言,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社保证明、非党员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证明、交易流水,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网络直播视频等在案佐证。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韦某的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韦某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施淫秽直播,其行为实质上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关于量刑情节,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元。对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下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本案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肖国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无论是直播还是其他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牟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尤其是涉及到淫秽物品的制作和传播,这是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大家在参与网络活动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清楚自己行为的边界。
结尾
在这起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韦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被判刑,违法所得也被没收。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系统的法学教育赋予他严谨的法律思维与扎实的知识体系。执业至今,他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肖国超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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