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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合同纠纷,法院对“跳单”认定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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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9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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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山地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跳单”行为的认定,注重考察中介是否为独家代理、委托人是否恶意串通等因素。广东梁国权律师,2018年执业,现为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梁国权律师凭借对这一地域做法的熟悉,在相关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中山合同纠纷,法院对“跳单”认定有特色

中山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里,法院审理涉及“跳单”行为的中介合同纠纷时,有着独特的审查习惯。法院会重点关注中介是否独家代理房源、委托人是否与他人恶意串通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等情况。若中介无法证明房源为独家信息,且不能证明委托人恶意串通,法院通常不会认定委托人“跳单”。这一做法,旨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的权利,同时也促使中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某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XX市经纪有限公司起诉黄XX、郭XX,称他们利用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跳单”,要求支付中介费。该公司曾向黄XX、郭XX介绍并带看了一处房地产,还就价格进行过沟通。后来,黄XX、郭XX另一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完成了房屋交易。按照中山法院当前对“跳单”行为的审查习惯,经纪公司需要证明房源为独家信息,且黄XX、郭XX与卖方恶意串通。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接手此案。

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首先收集证据证明黄XX、郭XX是另一家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下完成交易,且支付了相应对价。同时,他指出经纪公司未能举证房源为独家信息,以及黄XX、郭XX与卖方恶意串通的事实。作为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梁国权律师还从法律规定出发,强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有权就费用、服务质量等作出选择。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认定经纪公司要求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处理合同纠纷之余,梁国权律师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会根据中山地区司法机构的审查习惯和要求,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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