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最初,李XX掌握的证据有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且自己依照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李XX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进而无法继续开工的直接证据。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调查令,向相关部门调取了云南某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的记录,以及李XX申请经营许可证但因缺少副本未获批准的文件资料。同时,梳理了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邮件往来,固定了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能证明李XX在合同履行期间积极投入资金和人力,为合作项目付出诸多努力。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某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所以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且云南某矿业公司从李XX处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一直拒绝出具,导致李XX无法继续开工,这才是合作受阻的关键原因,云南某矿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当事人李XX挽回了数千万元的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履行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等;优先收集能证明对方违约的关键证据,如对方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导致己方无法正常经营等;优先固定证人证言和相关文件资料,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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