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案子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向法院申请追加陈XX等多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追加原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何某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陈XX、蔡XX为被执行人,分别在2000万元、3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XX面对这样的判决,心里那叫一个焦虑,自己明明是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却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感觉自己的生活都被这场官司搅得一团糟,巨额的债务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信用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于是,陈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主张自身系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无出资义务、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对其起诉。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陈XX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就找到了李光伟律师。当时陈XX焦虑万分,担心自己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巨额债务。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卷宗,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还提交了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光是整理这些证据材料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律师的辩护思路非常清晰。首先,他厘清身份性质,通过提交的公安机关证据,证明案外人隐瞒用途、冒用陈XX身份信息办理工商变更,陈XX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未参与经营、未获取任何利益,属于被冒名股东,依法不承担股东责任。
其次,他否定工商登记推定效力,指出工商人脸识别仅为技术核验,不等同于对股东身份的法律追认,无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股东权利义务。
再次,他严守执行追加法定原则,依据相关规定,指出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法定,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一人公司原股东均不属于可直接追加的法定情形,应通过普通诉讼解决,不得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径行裁判。
最后,他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指出一审适用新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以“终本执行”直接认定出资加速到期,扩大加速到期适用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领域办理相关案件上千余件,占比约60%,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对陈XX、蔡XX、姚某某、汪XX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案件裁判结果
委托人陈XX最终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取得全面胜诉。陈XX原本担心要承担巨额债务和信用风险,现在成功摆脱了这些困扰。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律师精准锁定“冒名股东”核心抗辩点,用关键证据推翻股东身份认定,严守执行追加法定原则,纠正一审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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