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于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原告认为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未经同意,进行银行取现及支付宝转账,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63898.39元。此时介入案件的是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其自2014年开始在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俞国锋律师在处理银行取现问题时,其2016-2017年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副主任的经历发挥了作用。他凭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积累的对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的深刻理解,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依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
对于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办理民商案件的经验,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他指出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行为的合法性得到了有力支撑。
俞国锋律师进一步强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指出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关于支付宝转账,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被告维权,其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也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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