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苏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刘先生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被告刘先生是一家经营者,双方因借款事宜产生了纠纷。20XX年XX月XX日,被告刘先生及其配偶莲女士与原告签订了60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汪先生、盖女士以及乌苏市X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实际转账金额为564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被告刘先生委托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服务地区主要为福建厦门的湖里区、思明区,其办公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上世界1号楼503-504。王律师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经验丰富,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还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他还担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会员及惩戒委委员。
在接手案件后,王伟栋律师第一时间展开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记录、还款记录等,先后进行了5次详细的阅卷工作,确保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同时,他多次与被告刘先生沟通,了解还款情况和案件背景。在分析案件时,王律师发现原告与被告刘先生签订的两份《债权债务确认书》存在问题,其余被告未签字亦不知情,这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凭借娴熟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刘先生已分十次共向原告偿还480000元,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对于保证责任问题,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期间已过,被告汪先生、盖女士、乌苏市XX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免除。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刘先生、莲女士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先生偿还523920元(本金564000元+借款期间利息67680元+逾期利息372240元-已付480000元);被告刘先生、莲女士应以40440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直至借款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被告刘先生对王伟栋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王律师专业尽责,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不仅对法律条文运用自如,还非常耐心地为我们解答疑问,让我们感受到了他的专业和负责。他的努力为我们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我们非常感谢他。王伟栋律师始终秉持着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框架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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