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刘XX,她是某电台职工,19XX年出生。被告有王XX(男,19XX年出生)、王XX(女,19XX年出生)、王XX(女,19XX年出生),这三人是被继承人王X忠与前妻的子女;还有刘XX(女,19XX年出生),她是王X忠的再婚配偶。
被继承人王X忠于2018年X月XX日去世。他在1984年和刘XX再婚,刘XX是刘XX和前夫的女儿,王XX、王XX、王XX是王X忠和前妻的子女。王X忠和刘XX婚后有两套房子,一套是位于海淀区某号94.94平方米的房屋,另一套是XX区某号54.7平方米的房屋,这两套房子都登记在刘XX名下。
王X忠在2015年X月X日自书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海淀的房子等刘XX过世后产权归刘XX;西城的房子归王XX、王XX、王XX三兄妹共有,刘XX酌情适当补贴钱款;存款分配是刘XX26万元,王XX、王XX、王XX、刘XX各25万元。2018年X月X日,王X忠又立了《钱款遗嘱》,再次确认了存款分配方案。
王X忠去世后,刘XX在2018年X月XX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可王XX、王XX、王XX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觉得刘XX和王X忠没形成抚养关系,而且刘XX接受遗赠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遗嘱里海淀的房子附有“待刘XX过世后”的条件,现在条件没成就;西城的房子应该归他们三兄妹继承,刘XX得给补偿款。刘XX接到对方的抗辩后,心里特别着急,整夜都睡不好觉,担心自己继承不到应得的遗产。
就在刘XX焦虑万分的时候,她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李同红律师介入案件后,做了很多工作。庭审中,他围绕几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首先,他提交了王X忠2015年X月X日自书遗嘱原件及2018年X月X日《钱款遗嘱》,证明遗嘱是王X忠亲笔写的,签名还注明了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真实性也都没异议,所以遗嘱合法有效。其次,王X忠2018年X月XX日去世,刘XX在2018年X月XX日就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这符合《继承法》关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再者,遗嘱里“待刘XX过世后”是对房屋使用权的限制,不是继承权的限制。现在刘XX同意在世时分割房屋份额,继承条件已经成就,应该支持刘XX继承海淀房屋相应份额。另外,结合遗嘱上下文和房屋面积,刘XX能继承的海淀房屋面积比王XX等人能继承的西城房屋面积大,“适当补贴一些钱款”应该理解成刘XX给三兄妹补偿,补偿金额由法院酌定。最后,王X忠名下126万元存款,应该按遗嘱分配,刘XX得26万元,刘XX及各被告各得25万元。对于被告刘XX主张两套房屋中自己应占60%份额,但没提交充分证据,李同红律师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分割。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可了李同红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王X忠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刘XX接受遗赠没超法定期限。海淀房屋是王X忠和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刘XX继承王X忠40%份额(实际判决刘XX占60%、刘XX占40%是双方协商一致)。西城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王X忠的份额由王XX、王XX、王XX均等继承,刘XX要给三兄妹15万元补偿,西城房屋归刘XX所有,刘XX按评估价值给三兄妹支付50%份额折价款。存款按遗嘱分配,抚恤金和丧葬费比照遗产分割,考虑刘XX和王X忠长期共同生活、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酌定刘XX分得40%,三被告各分得20%。
最终,法院判决海淀房屋刘XX占60%份额,刘XX占40%份额;西城房屋归刘XX所有,刘XX给王XX、王XX、王XX每人房屋折价款984810元;王X忠在中国XX银行账户内存款302252.2元归三被告继承,25万元归刘XX继承,其余归刘XX继承;王X忠在中国XX银行账户内全部存款归刘XX继承;刘XX给王XX、王XX、王XX房屋补偿款15万元;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各方按比例负担。
刘XX原本担心自己一点遗产都继承不到,没想到在李同红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海淀房屋40%份额、西城房屋折价款及25万元存款等遗产权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有这样好的结果,靠的是李同红律师精准地把握证据和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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