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一位高龄老人在某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导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还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术,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老人认为洗浴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而洗浴场所则辩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是老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才摔倒,不同意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王策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他曾承办多起民商事争议案件,对法律运用和案件处理有着深刻的理解。在本案中,王策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论证洗浴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在这类案件中,常见的风险是经营场所可能以已尽警示义务为由推卸责任,而受害者可能因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赔偿诉求难以完全实现。比如,有些经营场所虽然设置了一些简单的提示,但实际并未达到相关建筑规范要求。就像本案中,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规范。
王策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以证明经营场所存在过错以及受害者的损失情况。对于受害者来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和病历。同时,要尽可能收集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注意自身安全,若不幸遭遇意外,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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