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是一大难题。本案中,原告田X与被告陈X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陈X名下。2025年,田X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随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房产。若原告胜诉,被告将面临房产被分割的局面,财产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此时,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于2021年开始接手此案。
龚傲冬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的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他意识到,虽然房产购买情况复杂,但在认定房产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重点应放在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他没有纠结于房产是否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而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原告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条件上,精准定位了法律障碍,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充分发挥其庭审经验丰富的优势。他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疑,指出原告提交的房产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也查不到记录,使得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他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庭审中的各类突发情况,为被告争取有利局面。
同时,龚傲冬律师考虑到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对财产状态的影响。他强调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这一观点进一步加强了被告的抗辩理由,防止原告通过婚内分割诉讼变相达到离婚财产分割的效果,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被告对房产的控制权。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龚傲冬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与严谨态度,成功实现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龚傲冬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成绩斐然,多次实现减损、免责、全额回款等突破性胜诉,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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