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该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能证明其自首、立功以及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的证据。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为了补强证据,他仔细研究到案经过,确认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以此证明自首情节;收集并核实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材料,作为立功证据;整理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的相关凭证,证明其积极退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自首证据,对方可能会质疑当事人主动到案的动机不纯,但曾敏杰律师回应称,当事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对于立功证据,对方或许会对举报的真实性和查证情况提出疑问,律师则通过展示查证属实的相关材料进行回应。对于退赃证据,对方可能认为退赃行为不能减轻其主犯的罪责,律师强调退赃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降低了社会危害。
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当事人的到案经过以确定是否构成自首,其次关注当事人是否有立功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最后整理能够体现当事人悔罪态度的证据,如退赃、认罪认罚等,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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