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支持其欺诈主张,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食堂经营协议》商铺租赁合同》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以及相关沟通记录等。原告试图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被告谎称取得食堂经营权、承诺生源增长、禁止其向学院核实等行为构成欺诈。在原告提交证据时,王秀峰律师认真记录,眼睛始终注视着证据,不时在笔记本上写下要点。证据被整齐地摆放在原告席前,书记员快速地记录着证据信息。
王秀峰律师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针对原告称被告谎称取得食堂经营权,王秀峰律师拿出被告与相关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指出被告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在质证过程中,王秀峰律师身体前倾,声音沉稳有力,将租赁协议递交给法官,法官接过协议仔细查看。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律师强调被告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撤销合同并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律师情绪较为激动,双手不时挥舞以增强表达效果。
王秀峰律师进行反驳。他指出“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并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王秀峰律师在发言时,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不时引用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认真倾听,不时点头记录。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就合同履行和退款情况向双方进行询问。法官身体坐直,目光在原被告之间来回移动。王秀峰律师详细说明被告已退还部分款项,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的情况。王秀峰律师回答问题时,语气平和,思路清晰。原告律师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最终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法官宣读判决时,声音洪亮,王秀峰律师认真聆听,脸上露出自信的神情。原告律师则微微皱眉,表情略显沮丧。整个庭审过程中,王秀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有力地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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