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市一位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却在后续的法院诉讼中成功翻盘,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劳动赔偿。这背后,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博弈。混同用工下,劳动关系究竟该如何认定?这一认定又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着怎样的决定性影响?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代理的这起真实案例,为我们给出了实战结论。
2023年8月27日,劳动者黄某入职某餐饮服务岗位。他每日辛勤工作,却没想到后续会陷入一场劳动纠纷。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黄某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然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仲裁被驳回。但黄某并未放弃,随后起诉至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了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黄某提出诉求,要求确认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律师破局策略
公司方提出抗辩,认为劳动者与己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不应承担责任,且不认可加班情况,主张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班兆然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黄某的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清晰地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
第二,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
第四,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同时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最终得出结论,用人单位构成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黄某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驳回了公司方的其他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部分企业认为可以通过混同用工的方式规避责任,随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本案确立了混同用工下责任承担主体的裁判规则,即当存在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等情形时,即使个体工商户注销,相应责任也应由经营者与关联公司承担。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考勤,按时支付工资,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高额赔偿。对劳动者而言,当遇到劳动权益受损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即使仲裁败诉,也可通过合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班兆然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从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到穿透用工主体规避责任的抗辩,锁定最终责任承担方;针对仲裁败诉结果重构证据链,合理运用法律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优化诉讼诉求,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专业指导和精准代理,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班兆然律师凭借专业、高效、务实、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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