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友律师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身份,曾担任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法律顾问,现为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深耕本地法律实务,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高。多起刑事案件实现不起诉、从轻量刑,民商事、工程、工伤、医疗类案件均取得良好维权结果,成功破解大量执行难、取证难问题。
在业务能力方面,王顺友律师业务范围全面,主攻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执行异议、医疗损害、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八大法律领域。他擅长案件研判、证据梳理、庭审辩论与商务调解,同时可为企业提供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等常态化法律服务。他长期扎根河南驻马店法律服务市场,熟悉本地各级法院裁判思路、办案流程与行业惯例,结合地域特点制定办案策略,大幅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与胜诉概率。他全领域布局,擅长梳理复杂案件证据链,针对取证难、执行难、法律关系交织等问题,形成成熟的处置方案。始终将证据收集、固定、质证作为办案核心,细致挖掘细节线索,完整构建法律逻辑链条,从源头把控案件走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局限于诉讼途径,善于运用调解、协商、谈判等方式化解矛盾,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诉求,既高效解决争议,也为当事人减少时间、经济成本。拥有医疗机构、高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既能处理诉讼类维权案件,也擅长开展企业合规、合同审查、法律风险预判等非诉业务,服务维度全面。坚持如实告知案件风险、办案进度全程同步,收费标准公开规范,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依靠口碑积累稳定客户群体。还坚持总结办案经验、参与行业研讨、撰写实务文章,紧跟法律法规更新节奏,不断优化办案方法,适配各类新型、疑难法律问题。
下面以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为例,详细展示王顺友律师的专业能力。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票面金额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作为承兑行予以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案外出票人与第三人存在业务款项超付情形,第三人将案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退回出票人,再经集团内部统一调配,案涉汇票流转至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持有使用,原告已通过集团内部财务调整足额支付票据对价。但因原告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票据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案涉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原告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原告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委托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代理此案,诉求为判令被告银行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自2021年10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银行抗辩无法核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未能提供票据转让合同、交易流水及票据查验记录,不能确认原告合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利益返还仅限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第三人确认曾收到出票人开具的案涉汇票,因业务超付已将汇票退回出票人,主张与原告无真实交易往来,对后续票据流转及权利归属不知情,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背书存在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原告票据民事权利;超期未兑付票据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承担主体如何认定;被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顺友律师采取了一系列专业的办案策略。首先,他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第三人→退回出票人→集团调配至原告的全过程,证明原告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其次,突破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再者,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最后,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王顺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起案件的行业参考价值在于,企业在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务必严格把控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时效,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票据超期失权;若已发生超期无法兑付情形,无需直接放弃权益,可通过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依法追回票据本金及合理资金占用利息。
王顺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多个业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累计办理100+件案件,多起案件实现良好维权结果,这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他能够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合理制定办案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