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X与被告方X(同时系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有多笔借款往来。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柴X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出借45万元,被告方X归还15万元本金后,尚欠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2021年8月31日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此时,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以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于2011年开始为原告代理此案。
毕罗春律师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实务工作。在本案中,凭借此经历,他仔细梳理了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精准证明了借款事实以及被告方X的个人借款行为,为后续的诉讼和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案件的调解阶段,毕罗春律师丰富的法务经验再次发挥作用。他清楚高利可能不被支持的风险,经举证,让被告对30万元本金无异议,并在法院调解下,将利息合法化调整至5万元(计算至2024年11月28日),避免了高利不被支持的风险,使本息合计35万元得到双方确认。
考虑到公司可能无清偿能力,毕罗春律师基于过往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等实务积累的商业合规意识,策略性地放弃对公司连带责任的主张,集中追索个人,提高了实际受偿可能性。同时,他为原告争取到分期还款方案,即2025年6月、10月各还17.5万元,并设置了逾期违约金:若任一期未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剩余本金按月利率1%继续计息。
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方X确认尚欠原告柴X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5万元,合计35万元,按分期还款方案执行,若逾期则按约定处理,原告放弃对化工公司的权利主张,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方X承担。毕罗春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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