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眼的细节决定了这场保险理赔案的胜负,那就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明确死亡原因为意外身亡这一证据。这个细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认定投保人死亡性质的关键法定依据。保险公司以“死亡原因系心跳呼吸骤停,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猝死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但这份死亡证明书直接反驳了保险公司将死亡定性为猝死的说法。
2025年11月4日,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涡阳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11月25日,投保人在居住房屋内意外身亡。投保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赔,双方协商无果后,继承人诉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的孙富强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行动。他全面梳理了保险单、公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死亡性质认定与免责条款适用。在庭审中,孙律师重点论证了公安证明的法定效力,指出心跳呼吸骤停并不等同于猝死,同时强调保险公司未履行现场勘查与死因核查义务存在过错。
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孙律师不仅有公安死亡证明这一关键证据,还结合保险单等其他证据,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他的观点逐渐被法庭采纳,因为他的论证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理赔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普法提醒:在遇到保险理赔等法律纠纷时,一定要重视相关的证据细节,像本案中的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千万不能丢。同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梳理证据和法律关系。
孙富强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专精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中,他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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