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多年来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产权证,按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成了案件的疑难之处。从法律角度看,没有产权证就难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也就无法进行常规的财产分割。而在这种情况下,若处理不当,李女士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收集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针对无证房问题,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同时,认定王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结合陕西地区办案经验,在婚姻纠纷涉及无证房分割的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收集能证明房屋购买情况、双方婚姻状况、对方过错等方面的证据。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像本案中创造性地运用居住权制度解决实际问题。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