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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不能,精准界定股东追加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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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6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远辉主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69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8025285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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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远辉,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执业14年承办超500件案件,二审超百件,担任十余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执行公司不能,精准界定股东追加条件与程序

在广州市某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公司历经多次股权转让,股东情况复杂,申请执行人面临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难题,不确定何种情况可直接追加,何种情况需另行诉讼

很多企业在面临执行难题时,往往对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感到迷茫,不清楚法律界限和操作流程。这背后反映出企业在执行程序中对股东追加规定的不了解,以及对法律关系实质审理界定的模糊。张远辉律师2012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14年多执业经验,是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深耕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承办案件超500件,其中二审案件上百件,还担任十余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针对这种情况,张远辉律师总结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追加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债务产生期间及以后的一人有限公司前后4个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法院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认缴出资未届期的股东追加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该规定适用于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形。若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不存在出资期限已届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不能直接适用此规定。像案例中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2个认缴出资未届期的股东,法院认为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涉及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处理,需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最后,关于法律关系实质审理的界定。按照黄埔法院的论述,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可直接追加;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进行实质审理,须另行诉讼。也就是说,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套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就属于实质审理。

张远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精准把握股东追加的条件和程序,为企业在执行程序中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解决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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