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职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时有发生。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李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李X在职期间,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会安排新员工集训或跨部门专题培训等活动,且称这不属于加班情形。然而,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X参与了17次这样的学习日活动,均未作加班审批。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却因没有经公司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被驳回,随后不服提起诉讼。
此时,李红丽律师介入了此案。李红丽律师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尤其精通劳动纠纷领域。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这些优势使她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有着独特的洞察能力和应对策略。
在本案中,李红丽律师收案后,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敏锐地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学习日虽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加班事实确凿。基于此,李红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李红丽律师在过往处理的众多劳动纠纷案件中,凭借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多次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一些类似的案件中,她通过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细致分析,找出其中与法律冲突的部分,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权益。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李红丽律师秉持着“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她用专业和负责,诠释着一名优秀劳动纠纷律师的担当,让劳动者在面对职场困境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力量,也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正如她一直坚信的,通过不懈努力,定能让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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