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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引用多地案例化解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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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38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111321043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538358409
代表案例:6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张丽,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曾为财政局、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高净值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务。 有大量案件办理经验,如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婚姻家事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继承纠纷等等)、侵权案件(工伤、交通事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等)、劳动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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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张XX主张入职后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则以其达退休年龄、无排班考勤记录等抗辩。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多地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张XX诉求。
张丽律师引用多地案例化解劳动争议

张丽律师就职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她是法学学士,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专精于合同案件,还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她曾为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24年3月6日,张XX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公司管理。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张XX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张XX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面对这种情况,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2024年3月6日到公司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XX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公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张XX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XX的诉讼请求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王某某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丽律师针对王某某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数十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未能证明郑XX对借款事先知情;但郑XX在录音中曾表示愿意以房屋偿还债务,应视为对部分债务的事后追认,结合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等事实,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公司责任,部分款项转入刘XX作为公司私户使用的建设银行账户,应认定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对该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均已于指定日期备案),公告期三十天。若上述印章在指定期间内由被告个人行为使用对公司造成的损由被告个人承担;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由白XX变更为案外人,股东由白XX变更为案外人);如未按时变更,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数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如逾期支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支付款项时给付原告。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

张丽律师同样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则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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