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滕州的一个小区里,原告作为某室业主,遭遇了糟心事。被告作为同楼栋相邻某室业主,在20xx年x月擅自拆除了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还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经原告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后,被告仍拒不恢复原状,这使得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困境下,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永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
王永强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投入工作,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平台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害。
20xx年x月xx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永强律师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积累的庭审经验,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他强化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
面对第三人的辩解,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他明确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500余件案件所形成的成熟实操经验,在此时也发挥了作用,让他在辩论中更加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王永强律师身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所创始合伙人等,以其专业和勤勉,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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