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此后夫妻感情破裂,分居长达18年,期间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女士起诉离婚,却面临婚内购买的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的难题。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
根据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如何保障弱势方权益。《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366条至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相关内容。在本案中,这些法条成为维护李女士权益的有力依据。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在遇到无证房产分割问题时,当事人往往认为无法维权而放弃争取。实际上,放弃意味着可能失去应有的居住权益。而且很多人在婚姻中遭遇对方过错行为时,没有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缺乏有力支撑。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处理这起案件时,首先锁定男方过错,通过收集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面对无证房产问题,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向法庭提供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为婚内购买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等证据链,支撑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王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这起案件表明,《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为解决离婚时无证房等纠纷提供了有效途径,精神损害赔偿也能切实维护无过错方权益。在婚姻纠纷中,当事人不应因困难而放弃维权,要善于运用法律工具,及时收集证据,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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