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岱山县,七旬老人戴某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2024年1月9日,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李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导致戴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戴某无责。受伤后的戴某住院手术,被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原本平静的生活被这场意外彻底打乱,戴某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伤痛,还要面对后续的治疗和赔偿问题。他整日忧心忡忡,不知道自己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未来的生活又该何去何从。
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戴某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同等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某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却辩称,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并且以戴某超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可误工费。这让戴某陷入了更加艰难的困境,他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却又不知该如何是好。
就在戴某感到绝望的时候,毕罗春律师出现在了他的身边。毕罗春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他在执业之前,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他工作严谨细致,注重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判例的实证支撑,对待每一件案件均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不因案件标的额大小而区别对待。
在这个案件中,毕罗春律师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他对案件关键节点有着精准的把握能力,善于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面对保险公司“伤残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减半赔偿”的主张,他精准援引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成功论证个人体质不减轻侵权责任,为原告争取到全额残疾赔偿金70426元。在过往的类似案件中,毕罗春律师就凭借着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的熟悉,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总是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的突破口,制定出务实有效的诉讼或谈判策略。
同时,毕罗春律师还通过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受伤前后收入明显减少,打破了“超龄不赔误工费”的惯例,为戴某争取到了7000元的误工费。在鉴定费的问题上,他也据理力争,法院认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让戴某心中的石头落了地,他对毕罗春律师充满了感激。
毕罗春律师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与可行的解决方案,让像戴某这样的受害人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毕罗春律师就像一盏明灯,为当事人照亮前行的方向,让他们在困境中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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