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异地用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中申请人是孙XX,被申请人是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XX(董事长)。孙XX在浙江金华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注册地在湖南长沙,是典型的“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分离”。
这种跨省用工结构给维权带来了不少麻烦。企业远在外省,沟通成本高,管辖争议复杂,执行难度大。孙XX提出了多项仲裁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请求总额合计约21.76万元。对于孙XX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赔偿,但异地用工的问题让这笔赔偿充满了不确定性,他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冷静分析了整体形势。他考虑到异地执行困难、诉讼周期不确定以及企业可能转移资产等风险,认为将案件“尽快落地、尽速到账”比追求理论上的“满额赔付”更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在仲裁庭主持下,陈步青律师采取了灵活务实的调解策略。一方面,他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托,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若进入裁决程序,企业将面临全额赔付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他主动向对方释放“愿意调解、可接受合理折让”的信号,以换取企业快速付款的承诺。
突出关键策略点
陈步青律师的调解策略核心逻辑是,既让企业清楚不赔偿的法律后果,又给企业一个合理的调解台阶。他抓住了企业不想承担全额赔付责任的心理,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的需求。通过这种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又让企业有了接受调解的动力。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写采纳情况
在陈步青律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说明陈步青律师的调解策略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案件裁判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用工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5,000元,分三期支付。如任一期未按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金额加付5,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履行完毕,今后一切事由互不追究。
孙XX最初索赔近22万元,但考虑到异地执行的困难,最终以9.5万元达成调解。虽然赔偿金额有所减少,但这笔钱能尽快到账,避免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这个案子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采取的“以调促赔”策略,既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