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被告人邹X为牟取利益,帮上线转移资金,代X、杨X明知资金违法仍提供银行卡用于结算。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代X、杨X账户,邹X驾车接送二人取现。杨X主动投案,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三人,并给出量刑建议。
赵力辉律师接受邹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认真梳理在案证据时,律师发现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在侦查阶段有体现,怀疑邹X应被认定为自首。
赵力辉律师仔细查阅侦查阶段的笔录,逐页翻看,寻找关于邹X主动投案的记录;还致电办案民警,核实邹X到案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虽未认定邹X的自首情节,但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量刑。
赵力辉律师执业至今承办超160件案件,他认为在刑事辩护中,紧扣案件构成要件,从证据角度找瑕疵点很关键,接下来他打算构建一套关于自首情节认定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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