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领域,陈晓伟律师成绩斐然。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在多起重大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如在非法集资百亿元案件中为被告人成功争取从轻处罚,还曾让一起寻衅滋事案当事人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等重要职务。他还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接下来看陈晓伟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非法集资百亿元案。案件当事人杨XX在这起非法集资案中扮演重要角色。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杨XX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杨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涉案金额巨大,达到百亿元级别,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在量刑时会格外慎重。其次,认定自首和立功存在争议,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虽配合到案,但到案过程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其协助辨认同案犯门牌号的行为,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案件情况。开庭审理前和杨XX充分沟通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案件结果如下:关于自首意见,法院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不构成自首,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配合侦查之情节量刑时酌予考量。关于立功意见,法院认为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的自首和立功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不能仅依据表面情节。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会被法院考虑,可争取从轻处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使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也可能通过其他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结果。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此类案件的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不仅要考虑犯罪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还要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陈晓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过程和结果,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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