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和期限,还明确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不过没约定借款利息。合同签订后,我通过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把钱给了被告。可借款期限到了,被告却不还钱。当时的情况很棘手,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这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追回借款变得困难重重。
我了解到了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的蔡泽业律师。蔡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是13302202010228763,服务地区是浙江宁波市。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刑事等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这样丰富的经验让我眼前一亮。
委托蔡泽业律师后,他迅速行动起来。接手案件的第二天,他就在律所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像《借款合同》、款项交付凭证、律师费支出凭证等。整理好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蔡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明确提出了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这三项诉讼请求。这一系列动作让我看到了希望,感觉事情有了转机。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每次开庭,蔡律师都早早到达法庭,全程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他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主张。我坐在旁听席,看到蔡律师条理清晰地陈述观点,心里踏实了许多。而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被告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依法无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我借款本金;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我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驳回我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我与被告按比例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意义重大,虽然没能追回利息损失,但至少本金和律师费有了着落,让我避免了更大的损失。真的很感谢蔡泽业律师,他用专业和负责帮我解决了难题,践行了他“专注、极致、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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