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浙江省宁波市XXX区人民法院立案。浙江甲X公司委托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汪家道律师代理此案,宁波XX公司则委托杨X、周XX律师。浙江甲X公司请求判令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后变更诉请,还要求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XX公司当庭答辩,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认为根据实际施工人张XX的申报还有其他付款,且诉请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法定期限。
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逾期利息以及建设工程优先权等方面。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程结算金额认定上,汪家道律师提交《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使法院认定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在已付款金额方面,面对宁波XX公司提出还有其他付款的抗辩,汪家道律师指出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对方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对于逾期利息的认定,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使法院支持浙江甲X公司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以及质保金逾期利息自相应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3862元,此后以12349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并驳回浙江甲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2957.50元由宁波XX公司负担。此结果帮助浙江甲X公司最大程度挽回了损失,体现了汪家道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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