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问题常常引发纠纷。本案中,原告田X与被告陈X于2016年结婚,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陈X名下。2025年田X先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且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价值22.5万元的房屋。这种诉讼一旦成功,将严重损害被告陈X对房屋的控制权和财产权益。此时,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后,接手了此案。
在案件初期,龚傲冬律师凭借其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的经验,迅速精准定位法律障碍。他没有将重点放在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而是敏锐地意识到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于是,他将答辩重心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龚傲冬律师法学专业出身,系统深耕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这使他能快速精准梳理案件焦点。
进入证据审查环节,龚傲冬律师充分发挥其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的能力。他指出原告提交的房屋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屋”缺乏有效证据支持。龚傲冬律师通过严谨细致的证据审查,让原告的诉求在证据层面难以立足。
庭审阶段,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他强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法定情形,而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同时,他还指出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龚傲冬律师在庭审中的出色表现,全力为被告争取最优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龚傲冬律师成功实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被告对房屋的控制权。龚傲冬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办结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百余起,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是值得当事人托付的专业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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