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原本怀揣着与被告巩X1步入婚姻殿堂的美好憧憬。20xx年x月,两人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xx年1月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巩X1与其父亲巩X2提出需原告一次性给付77000元彩礼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原告依约转账。然而此后,原告多次催促办理结婚登记,对方却始终推脱拒绝,双方最终终止恋爱关系。更让原告无奈的是,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不退还彩礼款,原告陷入了维权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余件,在婚姻家庭诉讼领域承办案件达200余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与原告全面沟通案件细节,系统梳理全案事实。他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结合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也就是双方谈婚论嫁关键期,以及给付前提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再结合当地婚约彩礼的普遍习俗,完整论证该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让被告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被法院采信。针对被告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到账次日即被支取,巩X2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支取款项、款项由巩X1实际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彩礼给付习俗,说明彩礼接收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一方近亲属接收彩礼的,依法负有共同返还义务。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对于被告主张的“三金”购置费用,结合购买时间、当地婚约习俗,认可其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对于被告主张的7000元转账款,结合转账事实与案件背景作出客观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服装购置款、小额微信红包、医疗费等费用,明确指出相关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且医疗费未提供对应结算凭证,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最终作出(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巩X1、巩X2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58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史X负担233元,被告巩X1、巩X2共同负担63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王永强律师始终秉持着“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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