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位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致残,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好在有魏雅雯律师的专业帮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普通员工,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导致他身体伤残九级,还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而他所在的公司自2011年起就一直为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团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当公司为原告申报理赔后,保险公司却以原告投保前患精神类疾病不符合承保规则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原告认为,公司多年来一直为其投保,保险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且此次事故是交通事故导致,并非因精神疾病,保险公司拒赔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魏雅雯律师来自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她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女性律师特有的细致和敏锐,深入剖析案件关键。
接手案件后,魏雅雯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卷宗,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她发现,虽然原告的出院记录中载明有精神分裂症,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精神疾病,也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公司明确告知如被保险人有精神病史则拒绝承保,更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因精神疾病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在庭审过程中,魏雅雯律师据理力争。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部分医疗费已由第三方赔偿,应扣除该部分费用的观点,魏律师指出,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虽约定了费用补偿原则,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品类、金额,也无法证明医保用药可以对非医保用药进行替代使用,且用药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并非患者自主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魏雅雯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29158元,住院补贴5900元,合计135058元。这一结果远远超出了原告最初的预期,原本以为维权无望的他,在魏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原告对魏雅雯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魏律师专业又负责,让我看到了维权的希望。她不仅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还在整个过程中及时与我沟通,让我心里很踏实。魏雅雯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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