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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朱康律师的办案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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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1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9020191009486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009933990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公司、行政单位法律顾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涉及公司及行政单位所涉及的关联案件,如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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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康律师执业多年,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领域,秉持“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的理念处理案件。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朱康律师的办案坚守

朱康律师常说:“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在农产品种子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农户购买的芝麻种子发芽率极低,遭受了巨大损失。被告却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朱康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全程指导农户取证,固定种植与投入证据。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种子发芽率仅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凭借这些确凿的证据,朱康律师精准适用《种子法》产品责任规定,彻底推翻了被告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购种款、赔偿实际投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鉴定费等共计5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在国资委托贷款纠纷案件中,朱康律师再次以此为指引。原告国资公司起诉被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提出“时效经过、本金异议、利息不认可”等抗辩。朱康律师通过仔细查阅相关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牢固确立了原告主体适格、时效中断、欠款本息合法的核心事实。他依据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本金500万元、利息328.25万元,近千万债权圆满实现,有力守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中,朱康律师依旧践行着“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上诉人请求确认1987-1995年存在劳动关系并纠正工龄,被上诉人则辩称诉请已过仲裁时效,1987-1995年仅承包土地,无职工身份与劳动关系。朱康律师围绕职工身份审批、计划经济用工政策、仲裁时效三大核心焦点严谨抗辩,通过收集历史文件、政策规定等证据,清晰论证了1987-1995年仅为土地承包、无劳动关系,且诉请远超一年仲裁时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稳妥化解了历史用工争议,维护了团场合法权益。朱康律师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证据为当事人赢得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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