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申请人赵先生在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幸因工受伤,不仅涉及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还因劳动关系解除产生了经济补偿金争议。而这起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存在两家关联公司,分别是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赵先生在向被申请人索要相关费用时,遭遇了关联公司相互推诿的情况,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遂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代理此案。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面对这起涉及关联公司、多项诉求的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细致。他系统地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期间沟通记录等一系列材料。通过仔细研究这些材料,他发现两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有项目地,这为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事实基础。
进入仲裁庭后,陈步青律师与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他不仅向对方阐明本案涉及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两项法定赔偿,如果进入裁决程序,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还可能面临多项不利裁决,同时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等角度,分析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为了确保调解方案能够切实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陈步青律师创造性地提出了三重保障机制。第一重保障,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协议明确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调解款,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彻底堵死了关联公司相互推诿的可能。第二重保障,采取分期支付与加速到期的方式,96000元调解款分两期支付,同时约定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人可要求余款一并支付,避免了一期逾期、后续无望的风险。第三重保障,设置5000元违约金条款,作为被申请人履约的紧箍咒,大大增加了违约成本,确保调解协议能够顺利履行。
最终,在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一分两次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共计96000元,若任一期逾期未支付,申请人可要求余款一并支付,另被申请人一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争议,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
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劳动争议,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他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