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SX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还先后两次登记结婚,20XX年X月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生下一子XX1。但生活并不总是一帆风顺,后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两人的夫妻关系逐渐失和。20XX年X月,原告XX将被告SX告上了法院,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让婚生子随自己生活,还让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要分割被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暂计XX万元,并且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XX万元,最后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SX接到起诉书时,孩子是他的心头肉,他不愿意失去抚养权,而且对于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他也觉得不合理。在这种困境下,SX找到了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介入了案件。他先是全面梳理了双方婚姻存续情况、子女抚养现状以及财产债务相关事实。结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同意离婚,全力争取抚养权,驳斥原告无依据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诉求”的核心辩护思路。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沈律师紧扣婚生子XX1自出生后长期随被告SX生活这一核心事实。他主张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更符合成长需求。在一次会见中,SX情绪激动地对沈律师说:“孩子一直是我在照顾,我不能失去他。”这句话更加坚定了沈律师为SX争取抚养权的决心。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主张,沈律师指出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且被告明确不同意,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安置房的诉求,沈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举证。他证实原告所述房产实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房产归被告所有,其分割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在共同债务方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XX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沈律师提出该债务被告自始不知情,亦未签字确认,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无需承担。
此外,沈律师还提出原告自20XX年X月起未履行对婚生子的抚养法定义务,要求其补偿该期间抚养费,同时主张若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标准支付抚养费,全面维护被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进行了条理清晰的举证和说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专业驳斥,紧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XX与被告SX离婚;婚生子XX1随被告SX生活,原告XX每月支付生活费XXX元,婚生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费用每年X月X日前付清,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岁;因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诉求不予处理,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被告各负担XX元。
原本被告SX担心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还要承担不合理的债务和财产分割。但在沈玉玮律师的努力下,不仅为他争取到了婚生子的抚养权,还驳回了原告无依据的诉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沈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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