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伟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0年,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深耕山东烟台,专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解决,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争取经济损失超8000万元,刑事无罪/不起诉/缓刑率超65%,民商事胜诉/调解率超90%。
2024年4月,一名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毛某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还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方X承揽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
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调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虽鲁XX自愿认罪认罚,但公诉机关仍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庞世伟律师和汪XX律师作为鲁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指出,本案系犯罪未遂,因为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就被查获,尚未运出境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系受他人雇佣参与犯罪,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此外,鲁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为从犯,也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成功让鲁XX免于实刑羁押。
在这起案件中,庞世伟律师精准运用犯罪形态辩护,成功主张犯罪未遂,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通过梳理鲁XX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到从犯认定,降低了量刑基准。指导鲁XX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展示悔罪态度,为缓刑建议创造条件。最终,在走私犯罪法定刑较重的情况下,成功使法院对鲁XX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对其生活和家庭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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