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许X、曹X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许X系从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曹X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人均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被告人许X、曹X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江颖静律师的不懈努力。自2017年执业以来,江颖静律师已处理500余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到曹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后,江颖静律师初步判断,若能证明曹XX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有可能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全面收集能证明曹XX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的证据。江颖静律师多次前往曹XX所在公司,收集其任职说明、销售订单信息等相关材料,同时与公安机关沟通,获取曹XX归案后的供述笔录以及退赃的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曹XX的量刑上。公诉机关认为应判处曹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江颖静律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强调曹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09759元,且一贯表现良好,自侦查阶段起就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辩论环节,江颖静律师扭转了局面。她通过清晰的法律条文解读和有力的证据支撑,让法庭充分认识到曹XX具备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江颖静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曹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江颖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也再次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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