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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审计报告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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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3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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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林业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核减死树部分工程款及不支付利息。律师刘昊东指出一审鉴定程序违法,林业局对鉴定报告选择性适用,且养护期外苗木成活率非XX公司负责。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业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审计报告效力认定

20XX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二审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长询问案涉工程款认定依据时,林业局的委托律师依据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主张核减死树部分工程款。而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律师刘昊东则沉着应对,拿出XX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反驳。

刘昊东2018年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主要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在这起案件中,XX公司起诉林业局支付尚欠绿化工程款、利息及养护费用等。一审中,林业局对XX公司出具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不予认可,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机构作出002号鉴定意见书。

刘昊东接案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与相关文件。他发现,20XX年XX月XX日,林业局委托XX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结算,20XX年X月XX日结算报告作出后,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他还指出,案涉工程养护期为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鉴定现场勘查时间是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选择性地挑拣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作为上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应以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认定林业局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XX公司关于养护费用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林业局用不同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予认可。案涉工程养护期外苗木成活率非XX公司负责,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林业局应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刘昊东会对每个案件的合同、报告等文件进行详细梳理和对比。在另一起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他通过仔细核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和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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