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李超从多年前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他是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
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他们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区“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李超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他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另一起是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2019年3月17日,被告齐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XX行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委托李超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合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的《承诺书》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他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他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原告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进行结算,但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李超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李超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诉讼时效已过”抗辩,他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李超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超的独特作用十分显著。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他通过全面梳理账目固定关键证据,准确将合伙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并从法律原则角度应对被告抗辩,有力保障了原告债权。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他通过形成完整证据链、申请公告送达和财产保全,为判决执行提供保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针对被告的核心抗辩,通过质证和梳理合同流水等方式,成功维护了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中,法院认可清算后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同时会考虑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会依据合同效力和违约情况进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会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对于长期合作且付款不明确的情况,会合理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结尾
面对合同纠纷中的种种问题,如款项未还、违约、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争议等,李超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能力、灵活的法律应对策略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严谨和负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有力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