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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再审,借据能否直接认定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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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5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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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XX诉邓某某借贷纠纷,称邓某某在2015年和2017年分别借款3万和4万,以现金交付,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原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张XX请求,邓某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款项为赌债。律师肖康介入后,首先审查张XX款项交付凭证及陈述的一致性。
借贷纠纷再审,借据能否直接认定借款事实?

被申请人张XX称再审申请人邓某某于2015年和2017年分别向其借款30000元、40000元,有《借条》《借据》为证,且主张款项以现金交付,因催讨无果将邓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审中,邓某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张XX全部诉讼请求。邓某某不服,委托肖康律师申请再审,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案涉款项为赌债。肖康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张XX提交的《借条》《借据》以及相关庭审记录。

肖康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这样丰富的办案经历让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审查过程中,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敏锐地关注到张XX在款项交付陈述上的问题。同时,他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有着严谨的工作方式,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张XX关于交付方式的多次反复陈述进行了详细比对和分析。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了案涉借款,其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双方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在开庭前,肖康律师补充提交了双方微信小额转账记录,以证明双方日常交易习惯与张XX主张的大额现金交付不符。

肖康律师处理此类借贷纠纷案件,一贯采用先审查证据完整性,再结合交易习惯和常理判断案件事实的方法。他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细致比对,不放过任何矛盾之处。肖康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他始终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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