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该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却始终未付。
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专注建设工程等六大核心领域。2021年,原告曾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于是,原告委托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龚傲冬律师深知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认定复杂,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他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
在证据方面,龚傲冬律师以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为核心证据。此记录由原告拍照留存,他利用这一关键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
对于重复起诉的争议,龚傲冬精准把握前案裁判结果,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他以此为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
在利息起算点上,龚傲冬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让原告获得了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合同无效但可参照约定主张工程款的条件,被告的记账本表明其自认尚欠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10万元,且该款项在前案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工程款及利息,也凭借众多类似的成功案件,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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