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是南通某船舶公司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是接收船东发来的船舶证书并送至船检中心过审。2023年,他在工作对接时发现船东提供的证书参数与船舶实际参数不一致。应船东要求,马X联系李四重新制作证书,证书上盖有多个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制作费用先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负担。2025年2月14日,马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柯枭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5年执业经验。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有百余起案件的实战积淀。其所在团队擅长处理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对南通本地司法环境与办案流程十分熟悉。
接受委托后,柯律师团队迅速开展工作。他们仔细阅卷,分析讨论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检索参考案例。最终与马X确定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两大核心问题,制定分层辩护策略。首先,柯律师团队认为马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区分了“伪造”“变造”和“买卖”三种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仅规制伪造行为,未对购买行为进行规定。本案中马X未参与实施伪造印章的实行行为,且他所购买假证中使用的印章早已存在,他也未参与先前的具体伪造行为。同时,在实务中“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可评价为“伪造印章”罪存在争议,柯律师团队还找到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支持观点的案例。
其次,即便马X构成犯罪,柯律师团队也提出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争取相对不起诉。马X主观恶性小,伪造的证书未实际使用,未对印章主体的公示公信力造成实际损害。具体来说,证书费用由马X垫付且未从中获利;购买的证书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马X涉案的印章数量虽为4枚,但目前实务中认定该罪的入罪标准是3枚,且应综合考虑多种情节评估社会危险性。此外,马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讯问当事人并审查全部案卷资料后,认为马X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马X不起诉。柯枭冰律师凭借出色的辩护能力,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还在“学贯二十大·建工新时X”知识竞赛中斩获团体一等奖等荣誉,同时获得2020-2021年度南通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多项荣誉,在南通本地刑事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极佳的口碑与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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