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达州X县,自然人郑X、易X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某单位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20XX年,郑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王X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涂料等劳务及辅材作业分包给王X施工。工程完工并于20XX年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总劳务款595501元,王X陆续收到部分款项,仍有大额劳务款未获清偿。王X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郑X、易X、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仅判决郑X、易X承担付款责任,驳回王X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许青山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于四川达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其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为其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些能力背景使他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
许青山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审查全案材料,将目光锁定在郑X、易X与建筑公司的资质借用协议上。该协议签订于20XX年,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记录了郑X、易X借用建筑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建筑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的内容。
许青山律师发现协议中存在违法挂靠的疑点,随后对协议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仔细比对,调查建筑公司在工程中的实际参与情况。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他申请法院对已付工程款凭证进行全面梳理。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资质借用协议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挂靠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X、易X支付王X劳务款365500元及利息,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许青山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和代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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