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阴霾下,L某、D某分别成立公司搭建诈骗窝点,组织团伙实施诈骗。A、B两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钱款XXXXX元,其中B公司涉案金额XXXXX元。被告人BX受雇于B公司担任前端业务员,涉案金额XXX元,获利XXXX元,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BX等十一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且认定各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从犯,BX具有自首情节,所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14年执业的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他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细致审查每一份证据,发现BX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实施添加被害人微信、引导下载软件的基础行为,未参与团伙组织、策划,这一发现为认定BX从犯地位提供了关键证据。通过与同案犯的行为对比验证,确定了这一情节对后续罪轻辩护策略至关重要。
沈玉玮律师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在梳理证据时,他详细审查了BX的到案经过和供述内容,发现BX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到案记录和讯问笔录交叉验证,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为辩护增加了有力砝码。
作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沈玉玮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庭审中围绕罪轻辩护核心,依法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他指出B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B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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