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车辆运输说起。刘先生之前跟马先生说运费大概1700-1800元,由马先生承担。然而,车辆运到西宁后,物流公司却通知马先生要付4800元运费才能提车。这运费比预计的高出太多,马先生自然不愿意,就没去提车。之后,马先生要求刘X把车辆行驶证寄给他,刘先生却称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车管所,得等马先生签好买卖协议寄回,他拿协议去车管所领出手续再寄给马先生。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马先生坚持要刘先生退钱,刘先生却不肯。
马先生为了这事,先后两次起诉。2018年10月,他以刘先生为被告起诉,庭审中王XX以东滨XX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证明刘先生卖车是职务行为,马先生的起诉被当庭裁定驳回。2019年12月,马先生又以东滨XX为被告起诉,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来,刘先生是东滨XX的职工,王XX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是王XX和李X。而且,东滨XX在2019年5月6日就注销登记了,还没进行清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付了钱,可东滨XX虽然把车运到了西宁,却没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实现不了,所以支持马先生解除合同的主张。同时,因为东滨XX没清算就注销了,王XX和李X作为股东,要对马先生的损失负责,刘先生不用担责。至于车辆在哪,因为马先生没接收,车又是东滨XX交给物流公司托运的,所以东滨XX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XX和李X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马先生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
王XX和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觉得案涉车辆已交付,一审认定没交付是错误的;车辆手续是否邮寄不影响合同效力,一审以没提供手续导致无法过户解除合同是法律适用错误;而且车辆交易近两年,贬值严重,让他们返还购车款不公平。
二审中,马先生提交了证据,证明运到西宁的车车牌和王XX、李X说的不一样,而且车的所有人也不是东滨XX。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运费比预计高出太多,超出了马先生的预期,东滨XX选的物流公司,却没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应该负责。其次,东滨XX没提供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重要材料,导致车辆无法过户,马先生购车目的实现不了。再次,东滨XX有过错,马先生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王XX和李X没证据证明车辆贬值,而且他们是过错方,所以他们要求马先生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没道理。最终,二审驳回了王XX和李X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尹艳华律师代理。尹艳华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承办过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服务地区包括山东、滨州。她获得过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还担任滨州市律师协会代表、理事等职务。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买卖交易中,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卖家要按约定提供商品和相关手续,买家要注意交易细节,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如果沟通无果,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尹艳华律师在这个案子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多年的执业经验让她对各类案件都有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她精准地抓住了东滨XX未提供车辆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关键突破口,为马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看到了希望。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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