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大连金普新区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中,施工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但被告尚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被告应诉后,主张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否认逾期付款事实,对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律师代理费承担以及合同签订和工程竣工时间等案件事实提出异议,意图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开始怀疑被告抗辩的真实性。他们首先进行查证,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逐页核对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证据核对表》,明确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针对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律师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这一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进行分析。庭审中,律师还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阎乔。该律师带领团队通过上述动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推翻了被告的不实抗辩。
案件结果是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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