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女士是一名护士,被告郑先生是公司职员,两人于2022年9月登记结婚,2023年7月生育一子宋。可婚后不久,双方就因家庭矛盾于2023年1月开始分居。宋女士曾两次起诉离婚都没成功,这次是第三次诉讼。宋女士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代理,请求判决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分割财产等。而郑先生不同意离婚,还要求返还彩礼30万元,并且争夺孩子抚养权。双方在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彩礼返还以及多项银行账户资金性质与分割等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在法庭上,宋女士一方强调,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持续分居已超一年,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对于孩子抚养权,孩子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母亲生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应该由母亲抚养。在财产方面,李超律师仔细梳理了双方长达数年的银行流水,对宋女士的数笔大额转账,比如向父母转账、购买保险等,都准备了合乎情理的解释与证据线索。同时指出,郑先生在分居期间有多笔大额可疑转出,涉嫌转移财产。关于彩礼,律师结合双方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主张不应返还或应大幅降低返还比例。
郑先生一方则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认为彩礼是为了结婚而给付的,既然婚姻出现问题,就应该全额返还。对于孩子抚养权,也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确实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满一年。孩子宋未满两周岁,且一直跟随宋女士生活。在财产方面,郑先生在分居期间有多笔大额资金转出,且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彩礼方面,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还育有一子。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这样的: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所以支持宋女士离婚的诉求。依据第1084条,考虑到子女未满两周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判归母亲抚养。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第1087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因为郑先生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所以在分割时对宋女士进行倾斜。对于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已孕育子女等情况,酌情判定部分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宋由宋女士直接抚养,郑先生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认定彩礼总额为30万元,扣除宋女士已返还的10万元,酌情判决宋女士仅需再返还郑先生4万元;经过对双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多个银行账户的复杂核算,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最终裁定郑先生需向宋女士支付财产折价款共计81,630.73元。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婚姻生活中,如果涉及到财产问题,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在处理彩礼问题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对于抚养权的争夺,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起离婚案最终以宋女士获得抚养权、大幅降低彩礼返还额并得到财产折价款而告终。李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离婚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有丰富的婚姻家事案件处理经验。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宋女士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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