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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指控下的无罪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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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8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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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六年执业经验——他用双向思维为当事人出奇辩护
合同诈骗指控下的无罪逆转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陷入了刑事指控的困境,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形势十分不利。

李鉴春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阅卷,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多次会见张某,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同时,他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分析,李鉴春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和事业免受刑事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寻找辩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在周口刑事辩护领域持续耕耘,守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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